黄某的举止在旁人看来相当地雷人:没有钱花了,竟然跑到租车行租来四辆车,并明目张胆地将车抵押出去,造成租车行29万余元的损失。此举换来的结果是,其被指合同诈骗昨日在盘龙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2008年10月1日,在朋友的介绍下,昆明五华鑫乐鑫租车行来了一位年轻的客人,此人面相清秀,言语中暗示来头不小,“我老爸是开家具厂的,因为生意需要,想在你们这里租一辆车。”车行工作人员立即请客人出示了身份证和驾驶证:黄某,25岁,四川人。
由于是熟人介绍,工作人员并没有要求男子提供担保人,便与其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月租7000元。在支付了租金后,黄某顺利地将一辆帕萨特轿车开走。
令工作人员怎么也想不到的是,黄某将车开到一位朋友那里,用车作抵押,很顺利便借走了5万元。
想到钱来得如此容易,黄某膨胀的心又蠢蠢欲动了。此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其分三次以同样的理由向鑫乐鑫租车行将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中兴越野车、一辆奥迪轿车租走。四次租车,共支付租金1.7万元。
2008年12月20日,因为租车日期已到,车行租出去的四辆车一辆都没归还,租车行察觉到异样,于是报了警。12月30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警方查实,黄某其实只有初中文化,根本就无职业。据其交代,其租来的四辆车,三辆抵押给了朋友,一辆抵押给了腾冲的一家典当公司,共获利19.2万元,抵押得来的钱已经全被自己赌博挥霍了。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四辆车共造成租车行29.1万元的损失。目前除了一辆中兴越野没找到,其余三辆车均已追回。
昨日的庭审中,检方认为,黄某明知无法履行租车行的合同,以租车为名,支付少量租金后把车租出去,然后拿去抵押,却很清楚自己没有能力将抵押出去的车赎回,应以合同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黄某表示没有异议,称之所以租车只是因为自己没有钱花。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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