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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长期用车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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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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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长期用车合作协议 甲方(旅游客运公司):上海宝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旅行社或团队,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用车协议: 一、本协议为长期用车合作协议(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旅行社的具体用车事宜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确认件为准。 二、甲方须拥有三级以上的省际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合法营运机构,客车必须持有有效的行车执照和运管部门颁发的省际道路营运证,具有旅游客车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营运车辆从业资格,机动车辆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甲方必须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投保金额不得低于80万元人民币。(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致使车上人员伤亡或车上货物直接损毁,对此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负责赔偿。);甲方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提供的车辆、人员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四、行程在800公里以上,甲方必须保证提供两个驾驶员,保证在连续驾驶三小时后,休息一次。否则,因此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五、租用期间,因甲方提供的交通工具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就地在2小时内修复;如不能在2小时内修复的,则双方商定另行租用同档次客车转客,车辆档次由甲方、乙方、客人三方共同商定,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因此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团队结束行程,游客在安全行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方面无责任投诉的,甲方出具发票到乙方处结清车费,一团一清或是月结账方式;如旅游行程中出现客人投诉司机和车辆的所有有关结账问题,乙方须立即和宝路车队联系沟通协调当场确认,否则甲方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责任。 七、乙方不能与甲方驾驶员私下建立承运关系,否则甲方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甲方减少约定供车数,应提前 3天通知乙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2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旅游包车费用50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1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旅游包车费用70%的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运输费用 100%的违约金。 九、乙方减少约定用车数,应提前 3天通知甲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旅游包车费用50 %违约金; 2、 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旅游包车费用70%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旅游租车费用100%的违约金。 十、乙方应负责提供准确的行车路线行程(有高速公路必须走高速公路,若无高速公路,应按一、二、三、四级公路档次顺行)、出发时间、地点、联络方式,乙方负责提供驾驶员食宿安排,确保驾驶员休息好。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一、若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返程时间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每延迟1小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去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均应提供盖有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省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旅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因车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又向有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投诉,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以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省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游经营许可证编号: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盖章):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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