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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发票
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3/5/12 浏览次数:
    汽车租赁业本质是出租汽车但不配备司机的纯租赁服务,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自驾车租赁类型有:长期租赁和短期自驾车租赁,可使用以下种类的汽车租赁发票:1、普通服务业发票6%税率;2、《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
    配备司机的汽车租赁属于交通运输业可使用以下种类的汽车租赁发票:1、普通服务业发票6%税率;2、《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1%税率。配备司机的租车服务类型有:企业租车、旅游包车、机场接送、商务租车、会议用车、接待用车、班车接送、市内或是长途包车等等带司机的租车服务。
    租车业增值税发票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未取得上述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
    零距离租车携手上海宝路汽车服务公司可根据企业对租赁发票的各种需求,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对租车服务业开具的发票有:普通服务发票6%税率、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1%税率、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三种租车发票来方便企业租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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