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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为道路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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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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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涉及租赁、道路运输、汽车销售等几个行业,兼有道路运输、车辆流通和融资服务等多重性质,但其道路运输的特性占主导地位。这是因为汽车租赁过程实际是道路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即承租方租用车辆,完成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作。因此汽车租赁的最重要功能是道路运输。 《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标准》(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将汽车租赁视为与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并列的其他陆上运输下的分支。可以看出,小汽车租赁、大客车租赁是彼此独立并与出租汽车并立的客运模式。在经营模式、车辆行驶模式、客户需求和交易模式、行业形态方面,汽车租赁(经营性货车租赁、小汽车租赁、大客车租赁)与出租汽车、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分属的道路运输的不同业务。在《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标准》划分中,出租汽车、小汽车租赁、大客车租赁共同构成非班车旅客道路运输。而经营性货运车辆租赁则是与班车客运、非班车客运、货运属于同一个等级的道路运输方式。因此,汽车租赁是道路运输的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 韩国交通部将汽车租赁业务与客运业务、长途客运站业务一并视为“客车营运业务”进行管理。根据韩国有关法规的定义,客运业务包括线路客运业务、区域客运业务,相当于我国的班线客运、包车客运。从韩国对客车营运业务的分类标准看,汽车租赁在韩国道路运输的地位比较重要。 除韩国外,香港、台湾地区及日本等国家也将汽车租赁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纳入交通部门进行管理。 联合国及部分国家对汽车租赁行业划分的标准说明,汽车租赁的主要性质是有别于班线客运、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体到汽车租赁业务,只有租期2年以上的,租赁公司才会根据承租方的要求购买其指定的车辆供其租用。而短期租赁基本是承租方在租赁公司选择现有的租赁车辆汽车。因此在汽车租赁行业,原则上可以将长期租赁视为融资租赁、短期租赁视为租赁。 租赁与其它行业的关系也比较复杂。目前在我国汽车租赁占主要地位的客车租赁与其它相关行业的关系。汽车租赁是一个内涵简单、外延广泛的概念,它实际由核心业务短期租赁(Car Rental)、汽车租赁与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的交集带司机租赁(Hire Car or Limo Service)、汽车租赁与汽车销售的交集长期租赁(Leasing)共同构成。可以看出,汽车租赁的核心业务短期租赁是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没有任何交集的一种道路运输业务。而小客车带司机租赁和超短期租赁与出租汽车性质相近、大客车带司机租赁与包车客运性质相近、长期租赁与汽车销售性质相近。即汽车租赁由于业务形式不同而涵盖性质差别比较大的多个不同行业。因此有必要将汽车租赁划分为租赁(Car Rental)、长期租赁(Leasing)、带司机租赁(Hire Car or Limo Service)三种业务类型。 道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租赁车辆的使用过程,无论承租方使用车辆的目的如何,是营运性的还是非营运的,是客运还是货运,都是道路运输。特别是以天或小时为租期单位的短租业务,事实是公共交通,其道路运输的属性更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分类表》划分,汽车租赁属于G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中53大类“公路运输业”:“包括通过汽车、兽力车、人力车等运输工具进行的公路客货运输活动。” 社会服务业:汽车租赁的主体业务中、短期租赁和经营过程的主要阶段是将租赁车辆交与承租方使用,并在租赁期间提供车辆维护、救援、保险等保障车辆使用功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分类表》划分,汽车租赁属于K门“社会服务业”中79大类“租赁服务业”中的7900类“包括提供机械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活动”。 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在汽车租赁业务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分类表》划分,从事这类业务的公司属于I门“金融、保险业”中的68大类“金融业”687中类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6872小类“融资租赁公司”。 汽车租赁具有多个不同行业的特征、属性,汽车租赁行业的这个特点,对汽车租赁的行业政策、管理模式有比较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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