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租赁公司的违规、违法经营
|
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3/3/1
浏览次数:
|
目前,大部分汽车租赁企业业务与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都有所重合,因此在审视汽车租赁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汽车租赁与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其它道路运输业态的区别。 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客运的需求从形式到数量都有巨大变化,运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和企业职工上下班的班车、运送交通不便的居民小区居民进出市区的超市班车以及旅游包车等,都有大量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划分,这些都属于包车客运业务。但由于行业监管不到位,出现了汽车租赁企业开展包车客运业务的情况。 汽车租赁经营范围: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上海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汽车租赁是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汽车租赁与旅游汽车公司提供的“包车客运”并不相同,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的配套规章规定,“包车客运”是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租给用户使用,并提供驾驶劳务。因此,“汽车租赁”和“包车客运”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提供驾驶劳务。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只能是承租人自用,如果租赁车辆是用于提供班车、校车、旅游客运服务等,都属于违规、违法经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