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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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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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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并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有关包车客运的规定专门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对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等5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至此,省际客运行业中存在的“包车组散客”等疑难问题,有了执法的法律依据。 上海省际旅游包车三级资质的客运企业:上海宝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金总介绍,往年春运期间,尤其是春运返程,有较多外省市客运包车进入上海市境,如果这些车辆未持有效包车牌,上海的执法人员无法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果要通知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往往只能等车辆回去后再进行事后处置。这样,车辆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现在,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就可以对“未持有效的包车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客运包车”进行查处,不管是本市车辆还是外省市车辆。 此外,原来法规中只是笼统规定了“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将受到处罚,在实际执法操作中存在定性不明确的问题。比如,某外省市客运包车悬挂的包车标志牌载明“浙江某地至江苏某地”,但根据随车的包车合同内容并经查实,该团体乘客为浙江某地到上海游玩。如对其按照“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进行处罚,则存在着“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是以包车合同为准还是以包车标志牌为准的问题。 5种“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 1、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2、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3、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4、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 5、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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