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包车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上海宝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沪310000003889号 法定代表人:朱湘萍 单位地址:上海市宁国南路85号 电话:021-51699975 传真:021-56147957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旅游(包车)合同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旅游客车:车型为 座空调旅游车,共 辆,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月 日,时间 ,出发地点 ,路线 ,包车价格 一辆(含司机一名),车号提前两天告知。 二、甲方企业和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旅游(包车)经营资质,符合营运车辆必须达到的安全运输要求。 三、甲方所提供车辆投保道路旅游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国家强制的各类保险,为每位乘客提供足额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四、甲方提供的司机为甲方工作人员,并经过授权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接送任务。 五、以上旅游(包车)价格,含(不含)过路、过桥、过渡,停车费,油费,不含司机用餐住宿费,由此产生行程内不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支付。 六、在行使中因车辆发生抛锚,一时无法修复,则由甲方尽快安排相应车辆,确保完成该次运输任务。 七、在行使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司机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八、甲方司机应按规定路线行使,提供安全、舒适、准时的服务。 九、费用结算方式:1.用车结束前凭发票现结给司机; 2.返程后一周内凭发票付清。 十、如有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对方承担。 十一、其他需要补充事宜如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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