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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客运包车合同
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2/12/5 浏览次数:

春运客运包车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租车单位):
地址:电话:
乙方(客运公司):上海宝路汽车服务公司
地址:电话:
一、合同宗旨
为方便企业员工返乡,规范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行为,给旅客提供安全、准点、舒适、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保护租车单位、包车客运公司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春运包车客运服务达成以下条款。
二、合同内容
  1、甲方包用乙方台旅游客车,车型、车号座位;车型、车号座位;
2、行程为:
3、包车费用:单价元/台(全包价),此价格含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
4、结算方式:甲方出车前付清全部款项;
5、包车时间,地点,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司机联系方式。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提前日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乙方预定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上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以双方书面形式确认为准。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除特殊情况外),如遇甲方行程应乘客要求需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确定变化后的包车费用。
3、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向乘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如有人为因素损坏应照价赔偿。
4、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驾驶员在执行甲方运输任务时,所产生的住宿、用餐或其他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为已取得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的车辆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经交通、公安部门年审检验合格,行车前已进行了安全例检并持有安检合格单,足额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等法定保险,取得了交通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标志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车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乙方必须安排拥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担任客运任务,执行长途客运任务时,应按国家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驾驶时做到无不良嗜好,并严禁在驾驶过程中吸烟,接打电话,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4、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行驶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搭载无关人员,不得索要“小费”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有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
  1、合同约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按计划派车,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晚点3小时以上,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向甲方支付合同款%的违约金;
2、乙方车辆中途甩团或中途发生故障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无法执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所签的合同及游客的合理要求,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乘客和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4、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乘客和双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包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包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6、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或包车确认单后,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临时取消包车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的违约金。
7、合同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8、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去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免责和减轻责任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无法出团、出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但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2、如遇塌方、路阻、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七、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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