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合同大巴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宝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道路经营许可证:沪310000003889号 就员工上下班通勤车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提供车辆、车型: 根据甲方的租车要求,乙方提供五辆大巴班车。负责甲方人员的上下班接送,具体线路及接送时间参阅线路图附件一:
线路/人数 车型 价格 备注 杨浦线——CO. 31+1+1座 780元/天 每月按22天结算 浦东线——CO. 31+1+1座 850元/天 普陀线——CO. 37+1+1座 880元/天 每月按22天结算 人民广场线——CO. 43+1+1座 950元/天 每月按22天结算 徐汇线——CO. 47+1+1座 1000元/天 每月按22天结算
乙方须指派专职驾驶员,按甲方以下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1. 每日做好车厢内外的清洁工作; 2. 上客前空调提前15分钟打开; 3. 下客后检查每个座位,是否有客人遗留物品; 4. 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的对待客人; 5. 驾驶要执行:安全第一,准时准点的标准; 6. 对公司各项要求和制度,应严格配合和执行;
二、 租车费用计算及支付形式: 1. 租车费实行实际按月结算,先付后用车。 2. 乙方在每月底开出月租车费发票交甲方,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银行转账形 式一次性足额与乙方结清; 3. 租车期限内:如遇国家规定调整油价,油价每涨0.5元,车价每天上浮25元/天*辆;油价每降0.5元,车价每天下浮25元/天*辆,但以上价格为保底车价。合同签约日油价为7.40元/升。 4. 每年12月15日 至次年3月15日为期叁月是乙方使用寒冬季节-10#柴油日,若乙方认为今年天气为暖冬可用文本告知甲方拒用-10#柴油。反之使用-10#柴油,油价上浮部分按租车费计算方式第3条执行调整,此调整每年仅限叁个月。
三、 租车期限 1. 租车期限自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底止。 乙方从2014年01月01日起为甲方提供全新车辆,具体条款以新签署合同为准。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要求员工文明乘车,爱护车辆设备,保持车辆清洁,禁止车辆清洁,禁止车上用早餐。因甲方人员明显的、故意的损坏或弄脏乙方车辆座套和设备的,甲方应承担赔偿标准:按发票的100%并且甲方已采用书面形式向乙方指明其不满的原因,而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对此未作任何改进,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2. 如任何一方违反或不执行或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规定,另乙方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前终止本合同; 3. 解散、清算、破产、改组或是成为强制执行清偿债务程序的主体;或者该方的债权人接管其经营,或者双方的相当大一部分的财产或资产被政府扣押是没收; 4.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另一方连续超过7天无法履约。
九、其它事项 1.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误时、误班的,乙方不应承担责任(新闻媒体通报的情况除外); 3. 双方未尽的事宜,协商后另议,以备忘录的形式达成协议;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 乙方从2014年01月01日起执行本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 单位:上海宝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杨浦区宁国南路85号
电话: 电话:51085778 51699975
传真: 传真:56147957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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