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提供车辆租赁及司机驾驶服务。双方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协议。司机的隶属关系在甲方,乙方对所租赁的车辆和司机拥有使用权。 一、 租车标的 1、乙方的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 金龙22座旅游客车壹辆并指派专职司机驾驶,月租车费以22天计算。 月 租 车 费: 14500 元/月 2、此车辆作为班车来回接送接送专用,具体时间和线路为 .
二、费用支付方式 本协议订立期限为租车期限,乙方需支付 一个月 作为保证金。乙方在第二月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以划帐 形式一次性向甲方予付当月月租费,其它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三、 双方责任 a)甲方责任: 1、保证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 2、车辆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并承担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以及司机工资。 3、承担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客乘险等相关保险。 4、司机提供必要业务和安全学习,确保优良的驾驶服务,及时供车、出车。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司机服务有异议时,甲方应无条件更换司机。 6、若甲方司机发生行车事故,由甲方处理,按交通法规执行;且在修车期间免费为乙方提供同档次的替代车辆。 7、如遇国家物价部门调整所出租的同类车辆用车价格时,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本合同的租金作相应调整。 b)乙方责任: 1、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如违反使用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2、按车辆的性能用车,不得任意承载与车辆用途不相符的运输任务。如乙方违背用车规定而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关所有费用。 3、乙方不得将承租的车辆擅自转让挪作它用。 4、甲方对承担修复,保养费用,按上海市地方法规甲方每月组织一次驾驶员学习,乙方应提供方便。 5、甲方每月月底将租赁车辆的运行公里数报乙方,以确保车辆每公里进行一次级别保养。甲方应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车送到指定地点进行保养,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车辆脱保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解决司机的吃饭、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负责用车期间所发生的停车费、过江费、以及过桥过路费。 7、乙方必须按约支付租金,否则每超一天加收月租费的3%滞纳金,逾期10天不交租金,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所租车辆并没收保证金及违约金金额。
四、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2012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17 日止。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通过协商续订合同。协议期间,如一方需要更改合同,应提前三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协议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车费用,付清全部未结算天数的费用。
五、 违约责任: 协议期间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本协议未履行合同部份总租金的30%的违约金。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或另订协议作为附件。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车辆归还,费用结算之日失效。
八、 其它特殊约定:
甲 方: 上海宝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 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 上海市宁国南路85号 公司地址: 电 话: 021-51699975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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