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协议
用车方: (甲方)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供车方:上海零距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 地 址:上海市汶水东路121号702座 邮编:200081 联系人:1、 庞礴 18964600448 电话:021-51699975 传真:021-56147957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汽车租用协议(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车 辆 1. 乙方在双方的协议期内,不定期按日租用形式将车辆租用给甲方合法使用,每次租车 的具体时间以传真或电话提前一天以上通知确认为准。 2. 乙方为提供的每部车辆配备专门的司机。 3. 车辆行驶区域:上海市(含所辖郊县)。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本公司符合的国家车辆行驶安全标准,车辆技术状态良好,整洁舒适。 2. 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保证车辆正常行驶的证件,包括行驶证、附加费证、营运证、保险卡、车船使用税证及国家规定的养路费等证件,以上费用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负责维持车辆正常运行的有关费用,包括所配备司机的工资,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费用。 4. 乙方必须对其提供车辆购买相关的保险,包括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必须包含本协议全部的有效期。车辆租用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必须及时依法办理索赔事物及相关手续,并及时给予当事人的赔付。这些保险应在协商的车辆使用区域内有效。 5. 乙方应严格要求所租用车辆的司机必须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以保障甲方员工的人身安全。司机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诚实肯干,服务态度良好。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如果司机出现服务问题或者经济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并限期改正,如果不能达到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司机。 6. 在车辆租用期间,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及交通意外所造成的停驶,乙方应无条件在当日提供其他的车辆供甲方使用。 7. 在车辆使用期间,如果车辆发生任何形式的损坏、被盗,甲方应协助司机马上报警并及时通知乙方,处理期间由乙方提供另外相应的车辆代用。 8. 甲方应爱护乙方的车辆设备,若甲方人员人为损坏车辆,照价赔偿。 9.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章驾驶车辆或者在不准停靠车辆的路段上、落客。 10. 本条款所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只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为甲方出车的期间内有效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如果不按时发车,且事先也未与甲方沟通获得谅解,造成甲方员工,另乘其他交通车辆,甲方有权拒付该车当日的租金。 2. 甲、乙双方不能无故中途中止本协议,如一方中途提出终止本协议需双方协商,违约的一方赔偿一定的费用给另一方. 3. 甲方不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止租车服务,但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如甲方逾期未交纳租金的,除应补交拖欠租金外,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收取逾期租金5%的违约金,如逾期7天 仍不付租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因此免除甲方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超过一个月不付车租款,可视为无故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费用支付 1. 日租车每日车辆(含司机)租金: 别克商务或高于该档次车型: 人民币650元/车日;(含司机劳务费、油费), 服务时间:每天 8小时。超时每小时,每小时40元 服务公里:100公里以内,超过100公里,加收4元/公里; 2. 17座全顺或高于该档次车型: 人民币650元/车日;(含司机劳务费、油费), 服务时间:每天 8小时。超时每小时,每小时40元 服务公里:100公里以内,超过100公里,加收4元/公里; 3.日租车每日车辆(含司机)租金: 考斯特或高于该档次车型: 人民币850元/车日;(含司机劳务费、油费), 服务时间:每天 8小时。超时每小时,每小时50元 服务公里:100公里以内,超过100公里,加收5元/公里。
注:如遇重大活动,乙方有权在双方协商同意后调整车辆价格。 因甲方原因,用车当天取消定制车辆,甲方支付乙方定制车辆300元/辆的违约金。 4. 本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
甲方: 乙方:上海零距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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