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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之上海首起“驾车碰瓷”案宣判
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0/8/14 浏览次数:

汽车租赁之上海首起“驾车碰瓷”案宣判。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沪上首起“驾车碰瓷”案作出宣判,黄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今年40岁的无业人员黄某,原是一名“黑车”拉客司机,多年的驾龄,他熟悉道路交通规则,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驾驶一辆破
旧的桑塔纳轿车上路,在机动车道路上及交叉路口处,趁他人驾驶机动车变道或转弯之机,采取不予避让或者故意撞击的方法,恶意制造交通事故并致使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时,对方驾驶员虽存有疑虑,但待到达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作出前车或转弯车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后,由于责任在己方,事故又不大,为避免麻烦,通常都会当场选择付一些钱的方式解决了事,这使得不怀好意的黄某屡屡得手。

    2009年9月,被害人卫某正驾驶一辆轿车上班途中,车辆行驶至浦东新区南六公路六灶车站处时,驾车向右变道之机,在右道上尾随其后的黄某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却放开油门,故意上前撞击,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假象。事后,在交通民警到事故现场认定卫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黄某从中获取了赔偿款900元。

    同年11月,黄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迎面行驶至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听潮路口处时,遇到被害人孙某驾车大转弯之机,放开油门不予避让,直撞孙某车辆的右侧面,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交通民警认定负事故全责的孙某,在定损后付给了黄某赔偿款121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间,驾驶“碰瓷车”的黄某在浦东新区惠南镇、川沙镇等地的机动车道路上及道路交叉路口处,采取上述作案方法,频频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对方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责,往往无话可说,从而使黄某获取10名被害人驾驶员支付的赔偿款合计1.4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10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驾车在城市道路上恶意撞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黄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且能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故法院对其作出上述酌情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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