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公司的三资企业客车机动车额度转给他人,致使公司需再出资拍卖车牌。为此,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杨浦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按公司拍卖车牌所支付价格赔偿41600元。
吴先生曾是某意大利公司上海代表处的职员,在工作期间擅自将车管部门免费发放给该代表处的三资企业客车机动车额度转给他人。2006年9月,代表处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依照竞拍私车额度的一般标准,赔偿4万元。一个月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约定吴先生按代表处指定的车型及市场价格购车,吴在收到指令后45天内协助购买并负责该车辆的牌照。若45天内无法完成,则代表处可自行购买车辆,吴先生将承担其中的申领牌照费用。
然而,吴先生并未根据代表处要求购买车辆。2007年1月11日,该代表处自行购置轿车一辆,并以41600元拍得一份私车牌照额度。一个月后,代表处再次诉到法院,要求吴先生赔偿代表处拍卖车牌的费用41600元。
法院认为,因吴先生的行为,致使该意大利公司上海代表处无法使用上海市三资企业客车机动车额度,而额外支出竞拍私车额度费用,造成财产损失,吴先生应予赔偿。双方于2006年10月10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庭审中,吴先生向法庭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代表处于2006年10月中旬向他发出了协议指令,协议约定的45天期间至此起算。吴先生无证据证明代表处违约或者协议变更,故代表处在协议约定的45天届满后,自行购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且代表处是通过正当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购车,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车辆额度竞价,并无故意损害吴先生的利益。吴先生应当依照拍卖公司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付代表处车辆牌照额度竞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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