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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行业“进入盲目发展,真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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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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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自驾游、短期公司用车等需求量大幅增加,汽车租赁业务迅猛成长。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汽车租赁企业1000多家,租赁运营车辆保有量超过50000辆。1998年,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但由于历史局限性,该规定未能就汽车租赁业的性质进行科学的界定,使得一些地方将其与出租车同类管理,有的与长途客运同类管理,有的由货运部门管理。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因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法规,对汽车租赁不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导致汽车租赁市场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整个汽车租赁行业进入了“盲目发展、真空管理”的状态。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交通部门把守市场准入关,无法监管租赁企业和租赁车的经营行为,导致违规从事运输经营的问题非常突出。如非法运营者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一份所谓的由服务对象聘用该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而实际上该司机是车辆所有者或由其指派的),就可以从事运输经营。而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与承租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难度很大,因此一般无法认定涉嫌非法运营。这种现象也集中表现在客运经营上,对合法的客运经营者尤其是出租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造成了较大冲击,也增加了管理部门打击“黑车”的取证难度。法律的缺失使得诸如车辆的异地运营、汽车租赁联网运营等难以实际操作;一旦承租双方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依,法院一般都从维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使得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当承租人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时,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只认车主,而租赁公司索赔很难,致使经营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汽车租赁法》已迫在眉睫。 在制定和出台《汽车租赁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和把握好如下几点: 1、《汽车租赁法》应全面系统地对汽车租赁市场的准入、经营行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牌证管理、服务监督等做出规定,调整汽车租赁业务作为社会服务业与道路运输业等各方面的关系,促进汽车租赁方式与其它运输方式公平有序竞争、协调发展。 2、采取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在《汽车租赁法》中充分明确全国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各地方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权责,通过协会在行业内部建立自律机制,对汽车租赁的价格制定、汽车保险、风险承担合理性等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以促进这一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3、加强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的监督管理,在《汽车租赁法》中明确规定发放统一的租赁汽车证明,所有租赁汽车都必须携带这一证明,以便于识别和规范管理。 4、在《汽车租赁法》中对汽车租赁合同进行规范,采用统一的格式和内容,清楚界定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5、对车辆的异地运营、租赁联网运营等做出明确规定;对租赁汽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进行界定,只要租赁公司提供的汽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营规范,在租赁汽车承租给承租人后,由承租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主体应是承租人。 6、为了减少和杜绝汽车骗租事件的发生,保障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可考虑在业内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租车者进行堵截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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