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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租赁合同样本(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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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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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租赁合同样本(带司机)
出租方: 承租方: 一、 赁车辆的状况 出租方将车号为 的 型车辆带司机出租给承租方,车辆来源 合法。 二、 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 租车期限为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租金为人民币 元,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如采用分期支付 共分 期,每期 元,付款日为每月的 日。 三、 司机工作时间、燃油费、停车和路桥费的约定 1、 司机每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小时,含1小时用餐时间。 超时工作为每小时 元,在休息日加班为每小时 元,在节假日加班为每小时 元。 2、燃油费 租赁费中已包含每个工作日 公里的燃油费,超公里数承租方支付每公里 元。 工作日的燃油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不限公里数。 3、停车费由 方承担。 4、路桥费由 方承担。 四、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第三者责任险(10 万元以上)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3、有权拒绝承租方驾驶租赁车辆。 4、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承租方驾驶租赁车辆引发的 除外。 5、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承租方驾驶租赁车辆引发的除外。 6、承担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 7、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8、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 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5)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9、对租赁期间车辆的损伤、质量问题承担维修义务,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承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由此造成承租方的车辆停用损失每日赔偿 元,车辆正常保养除外。 10、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应符合承租方的相关规定。 五、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支配权。 2、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3、车辆使用目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4、承租方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给承租人自己造成的各种经 济损失。 5、承担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租赁方为受益人的乘客险费用。 6、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租赁方有权随时解除车辆租赁合同,不予赔偿。 (1)如果发现出租方的车辆来源不合法。 (2)如果发现出租方伪造各类车辆证件、交费凭证、单据。 (3)如果出租方驾驶员存在严重违反承租方规章制度的情况。 (4)如果出租方驾驶员存在严重的驾驶技术问题,多次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六、、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 %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逾期按每天当期租金额的1%缴纳滞纳金。 七、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电 话: 电 话: 住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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