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8日第三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在杭州召开,250余人参加了会议。他们有来自赫兹、安飞士等世界汽车租赁巨头,也有来自浙江青田、湖北利川、河北唐山等地的小汽车租赁企业;有开展汽车租赁服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专事汽车租赁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的企业,也有交通运输部等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会议规模为历届汽车租赁论坛之最。透过这个全国最大的汽车租赁行业交流平台,我们可以看到汽车租赁正在崛起的趋势。
可是,国内的汽车租赁业同样面临着种种问题与挑战。
车祸,无奈的替罪羔羊
200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法院会以汽车租赁企业获得经营利益或汽车租赁具有危险行业性质为由,判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依照这一法律实践,汽车租赁被迫为完全由租赁车辆驾驶人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金额不在小数,有的企业甚至因此破产。
车祸发生时,汽车租赁公司常常成为替罪羔羊。我们希望《侵权责任法》尽早正式颁布,因为根据此条款,除非机动车所有人(汽车租赁企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如:车辆保养不当致机件失灵),才承担相应的(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样汽车租赁企业再也不必为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这样的飞来横祸担心了。
罚单,无法拒绝的痛
我国多数地区交管部门对于超速、违章停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的非现场处罚,采取向车辆所有人下发处罚通知的办法。通常这种办法可以起到对违法人进行惩处的作用,但对于汽车租赁这种特殊情况,如果承租人不主动接受处罚的话,由于汽车租赁企业对承租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代人受过,承担违法人理应承担的处罚。
这种情况一是纵容了交通违法,二是给汽车租赁企业造成人力和财力损失。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督控制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像租赁车辆交通违法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处罚承租人,即该条款中所说的管理人。
租赁车辆交通违法产生的罚单常常像雪片一样飞向我们,有的承租人在外地违法了,罚单半年后才寄到公司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台州有一同行,因无力承受高额的罚款,最后只好关门。
不过,目前杭州已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可直接向违法人寄发交通违法处理通知单。对汽车租赁公司“代人受过”进行处理时,交警部门也采取了一些专门措施。在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协调下,租赁车辆交通违法责任向违法人的完全转移正在逐步实现。
带驾租车-难以破解的困局
联合国的《中央产品分类》,即将小客车带司机租赁、大客车带司机租赁与出租汽车视为共同构成非班线旅客运输的不同业务类别。因此,多数国家或地区是允许带司机汽车租赁的,但往往将其作为客运进行管理,而在国内许多地方是禁止带司机汽车租赁业务的。
国家《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只有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才可以开展包车业务,而一般的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未包含客运业务,自然也难以获得包车客运许可。如果单纯从经营活动分类的角度看,客运企业经营的包车业务与汽车租赁企业经营的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同一种经营活动。
现在有关管理部门将提供驾驶服务作为认定租赁车辆非法营运的标准,认为是不合理的;应该以租赁车辆的实际用途来鉴别较为合理,即根据租赁车辆是否经营了如典型的计程车、客运班车、旅游车等短期、散客的营运业务来予以区别。由于大量长期租赁车辆的定位是自用的,所以其驾驶员来源,应视同自买车辆一样,由承租人自行决定,即可以自行驾驶、外聘人员驾驶和劳务外包。对少量用于高档商务接送、会务会展庆典、大型社会活动的带驾租赁车辆,其经营功能与营运车辆相似的,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处理,例如借鉴香港审批发证的做法,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租赁企业,对其中、高档车辆,发放相应许可证。
汽车普及有效拉动租车市场
如果吃饭的人多了,上饭馆的人也会增加,并不是自己会做饭就不上饭馆了。随着我国汽车产量和销售量跃居世界第一,汽车的普及率逐步提高,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只要车辆普及率提高,用车人的基数扩大,汽车租赁也会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而增加,而不是下降。美国就是最好的例子。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日趋成熟,整车制造的利润率会呈现逐渐降低的态势,且利润向汽车产业链的下游产业链转移,作为下游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汽车金融和汽车租赁必将得到快速的发展。
有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了,大家对汽车的依赖也变大了。90年代还有人为了解决买车的牌照而去买一辆旧车报废方便上牌,因为那时的汽车是控制购买的固定资产,而现在汽车早已成了大众消费品。全球最大的汽车租赁公司赫兹有近60万辆车,全球8000多个网点。很多时候,你一下飞机就能在机场找到赫兹的租车点,取一辆预订好的租赁车马上就能开着去办事,确实是很方便。在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汽车租赁的规模早已超过与其功能相近的出租汽车,成为一种重要的道路交通服务模式。
并不是中小型汽车租赁企业没有有生存的空间。在汽车租赁产业发展非常成熟的欧洲,全部汽车租赁业务的37%由800-900家小的租赁公司分享,这表明,中小型汽车租赁企业仍可以通过其独特的市场定位,在以规模化为主体的汽车租赁市场中寻求发展。
需求差异是汽车租赁特异化发展的基础。对于规模有限的汽车租赁企业,认真做好市场细分,在某一特定的市场做好、做精,同样能够创造品牌,在大汽车租赁企业对常规性市场垄断的空隙间,通过特色服务,取得生存和发展。例如有些租赁企业注重特定社区的开发,量体裁衣地为社区客户提供24小时便捷交通服务;有的企业只做房车、跑车等某类特殊车型的业务,在专业方面形成竞争能力;有些企业结合医疗、救护等专业资源,专门为60岁以上的老年服务提供旅游用车租赁;有的企业专门做二手车租赁等。
目前我国的汽车租赁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业务主要集中在长租、短租等传统市场上,所提供的服务也很单一。汽车租赁企业应通过开发非传统市场,丰富服务内涵,逐步探索具有企业特色的市场定位,形成与大众化汽车租赁业务有显著区别并为客户所需求的独特服务。例如汽车租赁与汽车维修、燃油等汽车相关产业的紧密合作及专业分工,对提高汽车租赁经营效益不无裨益。国际上一些中小租赁公司,一般不自备车辆维修、救援机构,而是交给承租方一个只能支付维修、救援、燃油费用的信用卡,承租方根据需要直接从相应专业机构获得服务。通过专业分工,可以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效益,汽车租赁企业也可以通过关联业务,取得效益。汽车租赁企业应借鉴国外汽车租赁企业发展经验,首先涉足退役后租赁车辆的旧车销售,在条件具备时探索与汽车制造企业合作的可能。汽车维修、车辆救援、停车管理等相关领域亦可做为汽车租赁的辅助业务,予以适当关注。
我国汽车租赁业至今只经历了20年的短暂培育,浙江省汽车租赁业以浙江国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为发端,也才走过了15个年头。与国际汽车租赁巨头相比,国内的汽车租赁企业普遍显得规模小、实力弱。国际巨头大举进入中国市场,确实会对国内的汽车租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和冲击。但是中国的潜在市场广大,国际大公司不可能一下在中国市场铺开,也不可能实现市场通吃。国内的汽车租赁公司关键是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在做专做精的同时,加强合作与联盟,包括与汽车生产商的合作、与汽车租赁同行以及航空、旅游、酒店等行业的联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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