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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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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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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去年接待国内旅游者2.6亿人次,组织出境旅游者233.4万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者757.4万人次,旅游总收入占全市GDP比重6.5%。昨前两天,《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结合上海实际,此次修订的“旅游条例”新增8项条款,对旅游购物、网络旅游经营、农家旅游经营等进行了规范。
修正案(草案)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市旅游局局长杨劲松说,该书面合同既包括出发前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相关条款,也包括在旅游途中所作的补充书面约定。
除签订合同外,新草案还规定了旅行社安排购物应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新草案还明确,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旅游者拒绝接受指定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项目为由,拒绝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团费、另行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此次修订的旅游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网络旅游经营者须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市旅游局局长杨劲松介绍,为了便于分辨许可证等信息的虚实,《草案》还规定网站应当与旅游主管部门联网认证。
针对网络经营的另外一种情况,即通过网络经营旅游单项代订业务,如交通(旅游汽车公司)、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草案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商。
此外,一些网络旅游经营者代理销售包价旅游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消费者较难辨别产品提供方。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明确网络经营者销售包价旅游合同,应当注明是自营产品、代销产品还是联合组团产品。
草案规定:本市农民以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成员的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应当符合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农家旅游专项规划,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政策。
目前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个人从事农家乐接待服务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杨劲松说:“推动农家旅游发展,应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在准入方面,适当放宽住宿的准入条件,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杨劲松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都对以家庭为单位从事旅游经营持鼓励和扶持态度,但同时对这种小作坊经营模式与大规模商业化经营模式进行区别对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也认为,当前农民以自有宅基地住宅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的,总量不多,品质上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市民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应当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角度,对农家旅游予以进一步推进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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