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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4/5/29 浏览次数:
5月28日,《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将通过立法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关于“汽车租赁”的界定,《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关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备案管理,草案对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赁车辆未设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重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于汽车租赁企业自有车辆数量要求,草案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自有车辆;关于租赁车辆的基本条件和车型要求,草案主要规定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且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载客车辆应当为9座以下(含9座)的车辆,但租赁给单位自用的除外;关于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草案还从经营安全、服务质量和签订租赁合同等方面规定了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基本要求和禁止性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草案鼓励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模式;与铁路、民航及宾馆、旅游社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使用燃气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等。但是,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将不合格。草案同时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定,如经营者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或者租赁车辆备案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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