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运合同
|
发布者:上海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13/11/7
浏览次数:
|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企事业单位或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单位或旅客支付车款的合同。
客运合同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
客运合同是一种较特殊的合同,他的运输标的是人而不是物,所以,客运合同具有其特殊性。
1.公司或旅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是直接运输对象或是间接运输对象。
2.宝路客运合同通常采用合同确认形式。
3.宝路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关于客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紧急突发处理方案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运输目的,同时保障企事业单位商旅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注意合同生效时间和行程
宝路客运合同通常采用合同确认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时间和行程,合同生效时间和行程应明确注明。
三、双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影响延误合同履行
客运合同也是承诺性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同时,也可预付定金方式来保证合同订立生效后,承运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误或拒绝履行合同,旅客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误合同履行。
四、承运人不得拒绝及拒载的责任
在客运合同签订后,承运人单方变更客车等级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客车等级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单位或旅客有权要求减收车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在没有和合同方确认的情况下,无权向企业或旅客加收车款。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承运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承担着强制承诺的法律义务,除正当理由之外,不得拒绝。
五、旅客不当乘运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旅客不当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承运人补交车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则,承运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有权在适当的地点要求旅客离开运载工具或返回适当等级乘坐。
|
|
|
|